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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监督(能源监督管理局)

2025-01-28

能源监管和能源管理的区别

能源监管和能源管理的区别是定义和范畴不同,目的和职责不同,对象和主体不同。定义和范畴不同:能源监管是指政府或监管机构对能源生产,供应和消费过程中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和执行。

两者的作用不同:能源托管的作用:提供资金进行技术和设备更新,进而达到节能和节约能源费用的目的,完成国家对能耗企业的考核目标;能源托管重在管理,对客户提供能源专家型的价值服务。

能源管理系统和能耗监测系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它们的功能有所重叠,但其主要区别在于应用范围和功能。应用范围:能耗监测系统主要应用于企业、工厂、商业建筑等大型建筑物的能源管理,通过对能源消耗情况的实时监测和分析,实现节能减排和降低能源成本的目的。

能源管理系统就是通过能耗实时监测来做能耗管理的,这三个其实是一个东西,基本软件功能是差不多的,具体功能不一样,看厂商不同吧。硬件应该是差不多的,就是安装水电气等监测设备,像智能电表、远传水表之类,然后将数据通过通信技术传到服务器。这是我们的安装示意图。

具有大屏展示、实时监测、历史数据、报表管理、设备分析、排名分析等功能,实现能耗数据可视化管理,提高了信息资源共享和交互能力,克服了传统能耗管理过程中各环节用能情况不清晰、数据滞后、不准确、节能效果无法判断等难点,降低了后期维护运行工作的压力,提高用能单位能源精细化管理水平。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能源计量监督管理,促进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能单位从事能源计量活动以及实施能源计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测是指由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授权,经计量认证合格和监测职能审定批准的节能监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节约能源的法规、铁道部规定能源标准,对铁路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测、评价以及对浪费能源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等带有执法性质的节能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和能源消费计量的检测与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能源计量数据的监督核查制度。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企业。第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减少环境污染。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能源监察具体工作

1、对从事节能咨询、涉及、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无偿或者低价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向本单位职工按照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或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第五条 监察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机关的规定,行使职权;监察工作必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监察工作实行监察部门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监督纠举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3、本办法所称用能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使用能源的单位。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节能监察工作。

4、加强节能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情况;(二)核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监督落实节能措施;(三)受理能源利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查处能源利用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察工作。

5、六)能源利用检验、测试、评估等机构开展节能服务的情况;(七)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八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根据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政区域节能工作的实际情况,编制节能监察计划并组织实施。节能监察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当报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备案。

6、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22年国家工业节能监察任务的通知》(工信部节能〔2022〕8号)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2年4月29日向各地下达了2022年国家工业节能监察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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